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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汉族,半文盲,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溆浦县低庄镇连塘村老砖厂附近,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了一个2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包子。后被告人刘某某和吸毒人员黄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溆浦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将海洛因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毒品再犯;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发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厚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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