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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洪,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宿舍**栋**单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9月2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5月2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2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肖某某(已行政处罚)、王小红(另案处理)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汉某某**镇**村一搅拌站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张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

2、2019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汉某某**镇**村一搅拌站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张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汉某某**镇**村张某某家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张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汉某某**镇沅洋加油站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张某某,得款人民币500元。

5、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6、2019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7、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8、2019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9、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10、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11、2019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12、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13、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14、2019年10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15、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16、2019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17、2019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18、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19、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20、2019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21、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得款人民币400元。

22、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青阳阁”菜场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肖某某。

23、2019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汉某某“湘北通程”加油站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王某某,得款人民币497元钱。

24、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汉德大道”汉某某路段聂家桥路口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王某某,得款人民币700元。

25、2019年11月8日15时许,吸毒人员王小红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在汉某某**道芙蓉加油站进行交易。王小红让徐明帮忙去取毒品,徐明邀唐梓源一起到芙蓉加油站后,由徐明找刘某某取回了王某某所购买的少量毒品海洛因。

26、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汉德大道”汉某某路段沧港路口附近将少量毒品海洛因卖给了王某某,得款人民币800元钱。

2019年11月11日,汉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汉某某“湘北通程”加油站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缴获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26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提取、辨认、称量等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多人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磊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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