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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地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号**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0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 8 月 3 日 17 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向胡某甲(另案处理)贩卖麻果两颗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2、2019 年 8 月 3 日 18 时许,刘某甲再次向胡某甲贩卖麻果两颗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3、2019 年 8 月 6 日 18 时许,刘某甲向胡某甲贩卖麻果六颗并收取毒资现金 300 元。

4、2019 年 8 月 6 日 20 时许,刘某甲向胡某甲贩卖麻果六颗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5、2019 年 12 月 26 日 12 时许,刘某甲和刘某乙约定好以 200 元 4 颗麻果的价格向刘某乙贩卖麻果 4 颗,并收取毒资现金 100 元,微信中毒资1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刘某乙身上扣押的红色药丸4颗和刘某甲住处搜出的红色药丸4颗和白色晶体一小管,经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可疑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截图、扣押清单、称重、取样、封装、搜查笔录、毒品相片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乙、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20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已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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