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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旁,以人民币500元(微信转账)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麻果”8颗(净重0.75克)和“冰毒”1袋(净重0.1克)。同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同样地点,向丁某某贩卖“麻果”4颗(净重0.35克)和“冰毒”1袋(净重0.0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26克。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称量、取样告知书,毒品照片,称量现场照片,微信账号截屏、聊天记录截屏,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徐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禁毒)公(司)鉴(毒)字[2019]DX/2300号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李峻    

 检察官助理  刘启涛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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