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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路**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再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柳某某电话约定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中城世纪5-7-907室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2小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柳某某,柳某某在上述地点将其中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吸食后离开,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量,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净重0.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2小包,净重0.11克。共重0.41克。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及毒资等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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