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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号。被告人刘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43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于2020年64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9月1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9年以来,多次向吸毒人员万某某出售毒品“小马”,以非法获利。其间,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万某某相约在昆明市西山区****路和**路交叉口小花园公厕门口见面,事前由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0元至刘某某,二人完成毒品交易后各自离开;2020年6月3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按照吸毒人员万某某要求,同意以350元价格再次出售10颗“小马”,被告人刘某某邀约万某某到昆明市西山区***村**大厦楼下交易,当日0时30分许,二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该10颗毒品小马(经称量净重为0.96克)及毒资人民币350元,民警还从违法行为人万某某身上查获其于6月2日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的毒品小马10颗(经称量净重为0.95克)。经鉴定,上述合计20颗毒品“小马”(总净重1.9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样、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魁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光盘拾玖张;

3.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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