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因吸毒成瘾,2020年4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到覃某某求购毒品冰毒信息后,将一包净重0.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山花村进村路口附近的路边。尔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毒品存放的位置通过发送微信小视频告知覃某某。当时5时许,覃某某拿到毒品后便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当日21时,覃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覃某某身上缴获一包净重0.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4月1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民警从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缴获两小包共净重4.8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3小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