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镇**村**组,暂住都江堰市**路**家属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吸毒人员杜某某经事前联系,在都江堰市观江街123号“凡友副食”超市处,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净重0.5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杜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数量为0.5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黎小兵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5.提讯证、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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