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单元**室,住巴州区**巷**小区**号。2018年8月21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月9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巴州区**街**号。2012年9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5时许,刘某某与吸毒人员何某某在何某某租住处打游戏,何某某让刘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并微信转其600元毒资。后刘某某帮何某某购买500元毒品。本次交易中,刘某某获利100元。
2019年10月13日8时许,刘某某与吸毒人员何某某在何某某租住处打游戏,何某某让刘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并微信转其620元毒资。后刘某某帮何某某购买500元毒品。本次交易中,刘某某获利120元。
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吸毒人员苟某某让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刘某某同意后,苟某某微信转其300元毒资。后刘某某帮苟某某购买200元毒品。本次交易中,刘某某获利100元。
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吸毒人员谯某某让被告人夏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微信转800元毒资,另转100元作为好处费。夏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并将800元毒资微信转予刘某某。谯某某提出只需购买600元毒品,后刘某某退还夏某某150元,夏某某未退还谯某某该款。本次交易中,刘某某获利50元,夏某某获利共计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谯某某、何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帮助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刘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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