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7********,汉族,高中,无业,四川省仁某某人,住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吸毒人员查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将其女友张某某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查某某,查某某分两次扫码支付毒资共计400元。后刘某某将0.3克左右的冰毒放在仁某某文林镇东方欧城小区内一垃圾桶旁并将位置告诉查某某,随后查某某在该处取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检察官助理:吴长华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518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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