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在博罗县园洲镇园洲大道**号商铺门前人行道处,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杨某某。同年7月17日,刘某某在博罗县福田镇**建材被公安机关抓获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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