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在博罗县园洲镇园洲大道**号商铺门前人行道处,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杨某某。同年7月17日,刘某某在博罗县福田镇**建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