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街**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家园**阁**房。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2月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2月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1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仇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毒品、嫖娼、吸毒,于2017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仇某某、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仇某某通过被告人卢某某以陆某某的名义租下深圳市福田区**家园**阁**房,同时还出钱由卢某某向被告人刘某甲购买毒品冰毒,并一同在深圳市福田区**家园**阁**房吸食。
2018年9月底,被告人仇某某、卢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某某被告人刘某甲购买2个毒品冰毒后,容留刘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家园**阁**房吸食毒品。
2018年10月17日晚至19日凌晨,被告人仇某某、卢某某先后三次容留被告人刘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家园**阁**房吸食毒品。期间,2018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向刘某甲购买3个毒品冰毒(其中1500元为毒资,300元给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好处费),后刘某甲联系另一男子(另案处理)将上述3个毒品冰毒送至深圳市福田区**家园**阁楼下,由被告人刘某甲拿给被告人卢某某。
2018年10月19日上午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家园**阁**房抓获被告人仇某某、卢某某、刘某甲等人,并当场查获被告人卢某某向刘某甲购买的剩余毒品和疑似含毒品的眼药水(分别重3.98克和2.3ml,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冰壶1个、吸管l根等。现经尿液检测,仇某某、卢某某、刘某甲等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冰毒)。
另查,被告人卢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前后、2018年10月初、2018年10月中旬,在深圳市福田区**家园**阁**房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吸毒工具、毒品等;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乙、陆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刘某丙、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仇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成分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卢某某被取保候审(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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