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某某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花园**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6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5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7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黄金岭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常年吸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未果,经认定为吸毒成瘾。
被告人刘某某和肖某某是朋友关系,肖某某知道刘某某会吸食毒品,并且两人一起吸食过毒品冰毒。2019年4月15日中午,肖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了刘某某200元人民币(以下金额以人民币计)购买毒品,后前往刘某某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某某小区的家楼下,刘某某下楼后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2克拿给肖某某。2019年4月22日中午,肖某某又前往刘某某家的车库,通过微信支付给了刘某某200元以购买毒品,刘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2克拿给肖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与郭某某是朋友关系,邓某某经过郭某某的介绍得知刘某某有毒品。2019年7月11日中午,邓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了刘某某,双方约好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超市门口见面,双方见面后,刘某某骑电动车搭载邓某某前往某小区,在骑车过程中,刘某某拿出一个用黄金叶烟盒装的约0.2克的毒品冰毒给邓某某,并表示以200元卖给邓某某,之后刘某某骑车搭载邓某某返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管所旁边的某某超市门口将邓某某放下来,下车后邓某某用微信发了200元给刘某某。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向二人贩卖毒品三次,累计约0.6克,非法获利6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9月9日将被告人刘某某从赣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转押至赣州市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肖某某、邓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光盘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翼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9页;
3、光盘1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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