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 10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平县京都公寓西边红绿灯路口路边,以400元的价格将大约0.5克老黄皮卖给李某某,并从中牟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娜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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