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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祁阳县白水镇屯金村的农庄的井边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 某某1包冰毒(白色晶体)、4粒麻古(红色颗粒)。在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冰毒的重量为0.67克,麻古的重量为0.36克。经检验:红色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称量记录、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贩卖,数量不满1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龙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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