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光头”),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因本案再次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傍晚,欧某某(已行政处罚)打电话约被告人刘某某到资兴市鲤鱼江湘中城市广场七天酒店其开的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在房间内欧某某拿了200元给刘某某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因刘某某打牌输了钱,就想从中赚点钱,于是刘某某联系王某某(已判决)购买150元毒品冰毒,两人在湘中城市广场附近的地下通道口处进行了交易,刘某某支付了150元购毒款给王某某。刘某某行至偏僻处,打开购买的毒品,发现150元毒品的量明显较200元毒品的量少,担心被欧某某发现,便从自己身上拿出以前吸剩的一点冰毒(10元左右的量)掺入,后与欧某某在房间内将毒品吸食掉。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认罪认罚悔罪书、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