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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香港**制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深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郭二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本系香港**制药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产品中含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020年6月8日中午,其在QQ群内看到一名男子发布求购“奥亭”信息,被告人刘某某想起去年曾向厂内申领该产品用于销售,并有两件(合计2404包)未售出仍留在家中,遂萌生贩卖念头。后其与对方联系,商定以7000元每件,合计14000元的价格交易该240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收货地址为东莞**路某地。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依约从安徽省合肥市发货至东莞,收件人为其本人,准备找人收货后再送货。2020年6月12日,货品抵达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买家,买家将地址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被告人刘某某遂乘坐飞机于当日抵达深圳,并辗转至东莞收货。之后找到拉客仔夏某某,让其从东莞**路边拿货后再送到买家指定地址,承诺给付100元费用,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自行返回合肥。夏某某依约将以上货品送至**街道后报警,民警在现场缴获两箱合计2404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每包为10ml,经鉴定可待因含量为0.67mg/ml。

6月12日20时许,买家告知被告人未收到货,夏某某也告知其未收到费用。被告人刘某某便连夜赶来深圳,其自称想中断交易,扔掉货品并结清拉客仔费用。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东莞被抓获,其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被告人使用的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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