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村,住原籍。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09年7月16日、2016年11月20日被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许,黄某某(已判决)在海口市美兰区**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刘某某欲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约定刘某某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包。因刘某某不在海口市便与一名叫做韩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联系,商定韩某某提供毒品并将毒品送至海口市美兰区**镇**路口交给黄某某,事成后给韩某某人民币1400元。之后,黄某某经过商议后通过微信给刘某某支付了毒资人民币2000元,韩某某前往约定地点将毒品交给了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在美兰区**镇**路**宾馆**房间将毒品贩卖给了王某某。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从王某某处扣押了其购得的毒品(经称量重0.49克,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2020年7月26日0时29分许,公安干警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南段荷塘月色宾馆605房间将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疑似物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封装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贩卖数量达0.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