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道**花园**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大道**花园小区内,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毒品可疑物大麻叶贩卖给李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大麻叶1袋(净重为2.13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可疑物及手机等;2.书证:户口证明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