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以800元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净重0.65克)和红色麻古两颗(净重0.19克)给杨某某时被民警挡获。现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一小袋冰毒及红色麻古两颗,从被告人刘某某挎包内查获收取毒资的手机一部和一小袋冰毒(净重0.18克)及红色麻古一颗(净重0.12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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