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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7日被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贩卖200元毒品1包(净重0.27克)给吸毒人员元某某,元某某在岑某某马路镇马路社区新兴街与岑容一级公路交界处路口的窨井盖上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2020年3月24日刘某某被岑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从刘某某所驾驶的小汽车里查获冰毒嫌疑物3包,共净重1.6克。经鉴定,从上述4包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冰毒1.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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