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7日,嫌疑人刘某某为以贩养吸,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领秀瑞城南门、明霞市场附近,两次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奕健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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