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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吸毒人员陈某甲(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在刘某乙(另作处理)的授意下以冰糖冒充冰毒在本市**镇**转盘附近出售给陈某甲,转给刘某甲500元后从中获利200元。事后陈某甲发现毒品是冰糖,声称要报案,刘某甲遂向曾某某(微信昵称“故****”,另案处理)购买了500元冰毒给陈某甲作为补偿,并送去陈某甲住处后取部分冰毒吸食。2019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镇**村**巷**号将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恢复提取收据等电子数据,证人陈某甲、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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