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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9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学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镇**巷**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石门西路中国兰州精品牛肉面门口,以人民币1150 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大麻5克,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起获棕色植物1包,重4.41 克,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毒品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抓获录像等;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艳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在京暂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路**社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6.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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