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1********,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活动中心内和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刘某某贩卖毒品 海洛因零包一个给李某某,并获取毒资人民币一百元。经称量,该毒品净重0.13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0.13克)给李某某,并获取毒资一百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云亮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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