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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家住资中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30分许,吸毒人员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帮其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某随即将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邓某某(另处),向邓某某购买毒品。当天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邓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凉亭中路与金马路交叉口附近取到毒品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二人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9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拾页、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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