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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8〕1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湛江市遂溪县******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11月11日21时许,韩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双方约定次日在雷州市客路镇牛帐村路口处交易。次日9时许,刘某某携带着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冰毒来到约定地点与韩某某相遇。刘某某将毒品交给韩某某,韩某某付给刘某某250元人民币。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当场将俩人抓获,缴获刘某某毒资250元、手机1部、摩托车1辆,扣押韩某某购买的毒品1包。经称量,缴获的毒品净重0.86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和毒资;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韩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贩卖,贩卖毒品数量为0.8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8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材料共2册,检察卷1册,光碟3张;

3.扣押的物品均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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