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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3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帮其购买毒品,后刘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微信昵称“遗憾”的男子200元,从其手中购买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刘某某拿到毒品后,两人在霞塘云乡渣摊电站陈某某的车内将毒品吸食完。

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社区沿河街一停车场内被邵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及截图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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