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7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村**组**号,住址同上。被告人刘某某2006年7月13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被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依法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该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需要继续侦查,后我院将案件退回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补充侦查,现已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向我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吸毒人员石某某相约到刘某某居住的西安市雁塔区**村**组**号的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从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21日,该刘每天早、晚10时许各注射毒品海洛因一次,每次注射,都要拨出一部分给石某某。2019年5月19日、5月20日、5月21日,该刘收到微信转帐489元、400元、400元。以上资金是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石某某,再由石某某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的。2019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容留石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后于当日14时许,被民警在其家中抓获,现场提取到一次性注射器6只,毒品海洛因22包,金属电子秤一个,白色瓷碗一个。
经查证:2019年5月21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转帐给石某某400元,再由石某某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将1包海洛因给石某某,石某某交给李某某,该李在刘某某家附近一个围墙边采用烫吸方式吸食。
经陕美法司【2019】毒鉴字第640号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22包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毛重6.5946克,净重4.77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3.辨认、提取笔录;
4.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称重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半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拾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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