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晚上,在瓦房店市城市**园**号楼楼下,被告人刘某某将1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
2.2020年6月24日下午,在瓦房店市城市**园**号楼楼下,被告人刘某某将1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
3.2020年6月28日晚上,在瓦房店市城市**园**号楼楼下,被告人刘某某将1克冰毒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4.2020年6月29日晚上,在瓦房店市城市**园**号楼楼下,被告人刘某某将1克冰毒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5. 2020年7月1日晚上,在瓦房店市城市**园**号楼楼下,被告人刘某某将1克冰毒以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6. 2020年7月12日晚上,在瓦房店市城市**园**号楼楼,被告人刘某某将1克冰毒以155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
7.2020年7月16日傍晚,在瓦房店市**城西门**号楼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将0.9克冰毒以1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
8.2020年7月16日晚上,在瓦房店市**城西门**号楼西门5号楼附近,被告人刘某某将0.6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分装袋、电子秤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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