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住所地海城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6年11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因肾病需隔日透析,鞍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16年11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监视居住;到期后于2017年5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7月份以来,在海城市**镇**小区*单元*室其住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2016年9月末的一天刘某某贩卖给李某某100元冰毒。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刘某某贩卖给李某某200元冰毒。2016年11月10日左右刘某某贩卖给李某某100元冰毒。2016年9月的一天刘某某在其住处,贩卖给钟某某200元冰毒。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警大队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将正欲向李某某和钟某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其住处鞋柜抽屉内查获疑似病毒九小袋、疑似麻古5粒。经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冰毒)9小袋净重5.0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红色药片5片净重0.44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缴毒品登记表、住院病历、尿样毒品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 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6.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和证人李某某互相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欣慧
检  察  员:  徐剑利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