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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某县,现住陕西省武某县**镇**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武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吸毒人员耿某某因无法购买到毒品海洛因,遂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帮她代买毒品海洛因,并许诺刘某某可以在代买毒品海洛因中获利。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帮耿某某从赵某某(另案处理)手里代买毒品海洛因,并从代买中获利二个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4克),一个大包毒品海洛因(约0.4克),市场价值约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为他人代购并从中获利0.8克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某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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