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2月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乡王某某经营的**场内,卖给王某某、吴某某3000元约1.2克冰毒。
2、2020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乡王某某经营的**场内,卖给王某某1500元约0.7克冰毒。
3、2020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乡王某某经营的**场内,卖给王某某300元约0.2克冰毒。
4、2020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号楼**室内,卖给王某某、廖某某500元约0.4克冰毒。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号楼**室出租屋内,容留王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廖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故意贩卖毒品给他人,贩卖毒品2.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