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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6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居住地同前。2020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上午,胡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1000元钱的毒品,并微信转账11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在经开区七二〇厂胡某某家中将一粒多“麻古”和一点冰毒交给胡某某。

2020年6月8日下午,胡某某微信转帐55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刘某某拿到毒品后把毒品送到了胡某某手中。

2020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电子数据;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二次向他人贩卖共计1500元钱的毒品“麻古”、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友根

2020年9月23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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