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街**区。2010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双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邵阳市双某某**厂家属院**栋**楼**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麻古和约0.1克左右的冰毒给海某某,从中获利25元。之后民警在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租房进行搜查时,在其卧室桌子下面的腰包内搜出毒品疑似物4.78克,在客厅的沙发下面搜出一把火铳。经鉴定,在被告人刘某某家搜出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火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家搜出的毒品疑似物、火铳;2.书证:刘某某卖毒品给海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刘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海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家搜出的毒品和火铳的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毒品再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岚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_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