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装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路**号**房。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2019年2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鹤山市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8日补查重报。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因鹤山市**镇**农场建围墙一事,引发**镇**村委会**村部分村民与**农场之间的矛盾,2011年10月27日,村民杨某甲(被告人刘某某的岳父)、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将**农场部分在建围墙推倒,因此被**派出所带回调查。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派出所副所长黄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钟某某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执法不公、激化基层矛盾、打压村民维权行为,于同年11月开始向相关部门投诉。因得到的回复与提出的要求不相符,被告人刘某某遂从2011年11月起,持续到各级政府部门进行信访,并将曾参与处理其信访事项的有关人员一并投诉,但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刘某某所投诉、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并予以回复。因所投诉人员及投诉事项没有得到刘某某心目中的处理结果,引发刘某某的不满,2016年开始,刘某某捏造事实,对陈某甲、周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文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冯某甲、谭某某、冯某乙、吕某某、陈某乙等多人进行控告,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18日,刘某某向中共鹤山市**委提出对陈某甲、周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文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冯某甲8人的控告。认为时任鹤山市**镇委副书记、镇长的陈某甲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认为时任鹤山市**镇**委书记的周某乙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认为时任鹤山市**镇委领导的梁某某在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认为时任鹤山市**镇派出所副所长的黄某某在工作中非法拘禁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认为时任鹤山市**局**大队队长的文某某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认为时任鹤山市**镇委副书记的朱某某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认为时先后任鹤山市**镇**所长、鹤山市**委常委的罗某某在工作中非法拘禁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认为时先后任鹤山市**镇**委书记、鹤山市**局副局长的冯某甲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刘某某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求立案查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被告人刘某某的控告与事实不符。
2、2016年5月19日,刘某某向中共鹤山市**委提出对谭某某、冯某乙2人的控告。认为时任鹤山市**委主任的谭某某、时任鹤山市**局局长的冯某乙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刘某某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求立案查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被告人刘某某的控告与事实不符。
3、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刘某某分别向鹤山市**院、中共鹤山市**委等提出对吕某某、陈某乙的控告。认为时任鹤山市**所所长的吕某某在工作中非法拘禁他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认为时任鹤山市**镇委副书记的陈某乙在工作中非法拘禁他人;报复陷害;包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刘某某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求立案查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被告人刘某某的控告与事实不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陈某甲、周某甲、梁某某、黄某某、文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冯某甲、谭某某、吕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相关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杰
2019年4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一册;
3.手机二台、移动硬盘一个、光盘十二张、笔记本二本、纸质本一份,随案移送鹤山市人民法院;
4.台式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暂存放在鹤山市公安局涉案物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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