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徐某某在“马上金融消费”平台贷款6000元,到2019年10月逾期未还款。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马上金融消费”平台的工作人员,与徐某某取得联系后要求徐某某偿还贷款。在刘某某向徐某某催收贷款的过程中,应徐某某的要求刘某某替徐某某还款1140元,经刘某某多次向徐某某索要欠款后,徐某某一直未还款。为索要欠款,刘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短信方式多次辱骂徐某某、张某某夫妇,同时还制作了徐某某、张某某夫妇的遗像P图进行人格侮辱,但徐某某、张某某夫妇仍未还款。2019年11月23日、12月5日,刘某某捏造张某某贩卖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事实向峨山县公安局及民警施某某进行举报,并骗取民警施某某的警官证照片对徐某某、张某某夫妇进行威胁。2019年11月26日,峨山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刘某某举报的情况向峨山县小街街道文明村附近种植花卉、蔬菜的32名务农人员、700余亩塑料大棚进行调查核实,但未发现张某某、徐某某夫妇及其他人员存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6s plus手机一部、OPPOA3手机一部;2.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峨公(网安)检(2019)124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峨公(网安)检(2019)125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无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赵 权
代理检察员:龙玉珠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iphone6s plus手机一部、OPPOA3手机一部,请你院依法判处;
4移送光盘五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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