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7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3********,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在隆化县**镇**村张某乙家中,孙某某、张某丙、张某乙等人利用麻将牌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过程中,张某丙因怀疑孙某某领来的一名男子赌博时耍鬼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张某丙的大舅哥刘某某听说后找到孙某某质疑此事,并再次引发口角,后被在场的人员劝解离开。2020年1月23日17时许,孙某某因心里装不下前天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之事,遂到刘某某家找刘某某理论,刘某某的妻子张某甲电话告之刘某某孙某某来其家中,刘某某遂赶回家中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在相互撕扯过程中,刘某某、孙某某相互抱着摔倒,刘某某骑在孙某某身上对其妻子张某甲说“脱他衣服,告他强奸。”张某甲将孙某某裤带解开抽出,将孙某某的内裤、棉裤、外裤扒至膝盖部位,刘某某又让张某甲对孙某某进行拍照,张某甲随即对孙某某裸露的下体使用手机进行了拍照,之后刘某某两次拨打110报警,诬告孙某某对其妻子张某甲实施强奸行为。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物证(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甲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隆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四十三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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