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路**号**单元**号,住太原市**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帮被害人张某某高价顶账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车牌号为晋A****8黑色帕萨特轿车骗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于2019年12月20日赔偿被害人损失56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言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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