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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公馆****租房内,作为被害人程某某的游戏“阿拉德之怒”账号的代练,以可帮助被害人程某某购买游戏金币为由,骗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4004元;并且其使用另一微信账户假冒工作室,以可出售游戏装备为由,骗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2002元。

2、2020年5月6日、7日,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程某某的游戏“阿拉德之怒”账号的代练,明知无权私自出售其代练的游戏账户以及装备、金币,仍以可以出售游戏账号、装备、金币为由,在网络上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中,以出售游戏账号为由,从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寓内玩游戏的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得人民币3800元;以出售游戏账号为由,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以出售游戏金币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00元;以低价出售游戏装备为由,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人民币400元;以出售游戏金币、账号为由,从被害人宁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元;以出售游戏金币为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6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16206元。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陈某甲3800元,并另外退出赃款12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收据、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信息、明细清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陈某甲、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等笔录:电子产品检查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附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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