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5年4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82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无法提供可使用的软件的情况下,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以出售抖音视频引流软件、QQ好友加粉丝为名,从他人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2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以人民币2600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470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90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5700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100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200元。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民警在河北省衡水市深州镇**小区**幢**单元**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所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2张、黑色苹果X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判决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李某某、吴某某的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财付通数据、检验报告数据、扣押过程视频光盘共7张。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昊渊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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