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住**旗**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查期间,赤峰市**旗公安局侦办的刘某甲诈骗案、合同诈骗案与本案并案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1、2020年4月,刘某甲谎称**旗交警队队长是他的舅舅,假托为刘某乙的父亲刘某丙办理交通肇事评残事宜,骗取刘某乙及其家人10400元钱,外加两条烟价值400元钱,共计10800元钱。
2、2017年—2019年间,刘某甲化名“李某某”,通过搭车加微信结识吕某某,刘某甲假托承包建水塔入股分红骗取吕某某投资,后又以买铲车、请客吃饭、自己打伤他人需要赔偿、偷电瓶车被抓需要钱赎人等理由先后从吕某某处骗取36万余元钱,这些钱均被刘某甲挥霍。
3、2019年5月—11月,刘某甲谎称**交警队队长是他的舅舅,他手上有不用考试花钱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名额, 先后骗得李某某、梅某某、裴某某、呼某某、乌某某、哈某甲、阿某某、贺某某、满某某、哈某乙、斯某某等人的信任,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帮忙要回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虚假承诺,共骗取以上被害人29050元钱。
合同诈骗罪
1、2020年1月,刘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开鲁县**汽车租赁行1台牌照号为蒙G*****的丰田凯美瑞汽车,后将该车变卖给孟某某,获利8500元钱。经开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车价值4.8万元。
2、2020年1月,刘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开鲁县**汽车租赁行1台牌照号为蒙G*****的本田雅阁汽车,后将该车变卖给王某某,获利9700元钱。经开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车价值7.2万元。
3、2020年2月,刘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开鲁县**汽车租赁行1台牌照号为蒙G*****的本田CRV汽车,后将该车变卖给邢某某,获利9000元钱。经开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车价值5.25万元。
4、2020年2月,刘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开鲁县**二手车车行1台牌照号为蒙G*****的本田CRV汽车,后将该车变卖给邢某某,获利11000元钱。经开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车价值4.2万元。
5、2020年2月,刘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旗**汽车租赁行1台牌照号为蒙D*****的尼桑牌商务汽车,后将该车变卖给路某某,获利7000元钱。经**旗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认证该车价值2.22万元。
6、2020年2月,刘某甲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旗**汽车租赁行1台牌照号为蒙D*****的起亚牌起跑汽车,后将该车变卖给韩某某,获利7000元钱。经**旗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认证该车价值3.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投资入股、为他人办理交通肇事评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9.9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取四家汽车租赁行的汽车6台,后将汽车变卖获利,所骗取的汽车合计价值26.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系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占国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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