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系**有限公司采样员,户籍地为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网站平台对外发布销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彭某某误以为真,便向刘某某咨询口罩的相关情况,并表示需要购买100个N95口罩。由于该平台系货到付款,刘某某便以口罩紧俏为由,要求彭某某通过微信先支付货款,并将自己所使用的微信号(lc****148)发送给彭某某,彭某某添加刘某某后,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收款后将其拉入黑名单。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网站平台对外发布销售N95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王某某误以为真,便向刘某某咨询口罩的相关情况,并表示需要购买500个N95口罩。由于该平台系货到付款,刘某某便以口罩紧俏为由,要求王某某通过微信先支付货款,并将自己所使用的微信号(lc****148)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添加刘某某后,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收款后将其拉入黑名单。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刘某某退还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被骗款项,并取得两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帐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相片/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谅解书、退款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某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丽华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9007****。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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