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采取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假冒年轻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以购物、见面为由对多人进行诈骗,骗取财物共计7987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年轻女性“苏幼薇”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温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生病住院、见面、购买礼物为由骗取被害人温某某钱财共计65354元。
2.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年轻女性“李佳怡”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李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购买礼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共计452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年轻女性“张璐”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朱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以购买钻戒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钱财共计100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温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温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刘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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