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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胡同**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2019年5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黑山县黑山镇福山广场对面饭店内,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同时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协议,月息5分,向徐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

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黑山县黑山镇***家园高某某家中,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同时签订了借据,月息2分,向高某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

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黑山县黑山镇***西门曹某某商店内,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同时签订了借据及此假房屋所有权证所属房屋的买卖协议,向曹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7年4月24日、2017年6月17日,刘某某两次以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为保证,同时签订借据,向曹某某分别借款人民币3万6千元、2万元,上述借款至案发时未归还。

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人民币52万6千元。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内蒙古昭君镇查干沟村李五兴煤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移送函、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协议、借据、羁押说明、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绍凯
检  察  员:  尚  勇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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