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因程某甲儿子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刘某某以找人办理取保候审、找被害人出谅解书需要花钱为由,先后骗取程某甲人民币合计71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一组;3.证人万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及照片;7.光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物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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