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37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6********,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5年7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15年8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非法途径先后伪造加盖有睢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的张某甲、张某乙、的房产证各一份,夏某某的房产证二份。用于个人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产证四本;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丁某某、倪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5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