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于跃文等人在淘宝、微店等网络购物平台建立虚假出售玉石等物的店铺,假借提高店铺的销量之名,以返本并给付佣金的方式通过梁某甲寻找“刷手”对其店铺销售进行“刷单”,“刷手”在未实际购买商品且店铺不发送该商品的情况下支付此笔商品款。刘某某以此种方式骗取被害人康某某、舒某某、林某某等人支付的商品款150余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舒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晓红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逮捕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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