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黄冈**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镇**村**号,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任职黄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负责黄州城区各大商场销售、结算等工作。2019年1月份,刘某某与公司会计陈某某对账时,发现公司账上多了两笔货款共计35031.43元。刘某某想把该两笔货款占为己有,谎称该两笔货款是黄冈**超市多转的货款,并称**超市要求公司将该两笔货款退还。为骗得该两笔货款,2019年01月20日、21日,刘某某虚构**超市会计名为朱某某的微信分别添加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陈某某的微信,刘某某用该假微信号催王某某、陈某某退款,其本人也对王某某、陈某某谎称**超市财务一直催他退款。王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同月21日,王某某用微信分两次,给刘某某虚构的微信转钱,共计17461.39元。刘某某继续用虚构的微信催陈某某退款,同月26日陈某某用微信分两次,给该微信转两笔钱,共计17570.04元。刘某某将诈骗所得的35031.43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向王某某、陈某某谎称**超市堆码费到期了,该超市催公司支付堆码费。6月6日,陈某某分两次,给刘某某虚构的微信转钱,共计11250元。刘某某将该笔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对手信息查询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个人信息截图、收款身份确认书、微信转账截图、光大银行及招商银行流水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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