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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刘某甲”的名义,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认识家住**区**路**园的董某某,虚构自己是南京某医院妇产科医生,有亲属在迪拜做生意等事实,隐瞒自己已结婚生子的真相,在取得董某某信任后,以谈恋爱为名,以出差、学习、生活、生病等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董某某从家中等地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出的人民币495813.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陆续退还董某某人民币73700元。

2、2017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因乘坐网约车认识徐某某,并以“刘某甲”的名义与徐某某保持联系。随后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刘某甲”的名义,通过虚构自己在深圳某医科大学学习肿瘤,有亲属在迪拜做生意等事实,隐瞒自己已结婚生子的真相,在取得徐某某信任后,以出差、学习、生活等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徐某某用微信和支付宝转出的人民币220834元。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6647.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阳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碟柒张随案移送;

3.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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